第一条 实验废弃物暂存柜是各教学单位储存实验室产生的有机废液、废固的装置,有助于提升有机废液、废固存储的安全性,并便于依法依规实施统一集中处置,暂存柜不得存放不明成分的废弃物或与之无关的任何其它物品。
第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指定专人对实验废弃物进行环保备案、处置申请、废物转移、汇总上报,并负责暂存柜的管理、检查、监督和应急协调等工作。
第三条 各使用单位应指定一名实验废弃物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废弃物的收集、入库、出库、台账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泄漏和应急处置等安全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应根据实验废弃物的类别、特性,分类收集到废弃物专用收集容器中(收集容器为塑料周转箱、耐酸碱废液桶、纸箱和编织袋等),容器外张贴实验废弃物标签,详细填写标签中的主要成分、化学名称、危险情况、产废单位、联系方式等各项内容。

第五条 收集实验废弃物时严禁将不相容性的化学品混装、固液混装,严禁将实验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
第六条 实验废弃物管理员应定期将实验废弃物转入暂存柜,废液桶须置于底层。暂存柜门口须张贴危险警示标识,标明事故应急处置措施,暂存柜内废弃物发生入库/出库变动时,及时更新警示标识内容。
第七条 剧毒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和感染性废弃物,不得存入暂存柜,应根据相关制度另行处置。
第八条 实验废弃物转入暂存柜前,实验废弃物管理员须对废弃物类别、重量、数量等进行核实,登记每一件废弃物在暂存柜中的存放位置,并填写《大学废液(废固)转入/转出暂存柜台账》,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 若未如实填报《(废固)转入/转出暂存柜台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有权拒绝处置,由此发生安全事故由相关单位负责。
第十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审核废弃物处置企业、运输企业的资质,禁止无资质企业接收实验废弃物。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根据暂存柜的存储情况,及时办理实验废弃物处置申报、转运手续,填写废弃物转移联单。
第十二条 人员进入暂存柜应穿戴相应防护衣物及其它必要的防护用具。转运废弃物过程中要轻拿轻放,防止撞击和倾倒,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废弃物贮存区域。
第十三条 实验废弃物进出暂存柜时,须先打开柜门,通风十分钟以上方可进入。每次须两人以上共同处理废弃物出入库,且保证有一人在暂存柜外等候。
第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应制定实验废弃物暂存的应急处置措施。暂存柜发生废弃物遗失、泄漏、扩散等意外事故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立即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汇报。
第十五条 每年12月份,各单位将次年的处置计划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办理废弃物转移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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