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化学品储存应符合 GB 50016、GB 15603、DB11/T 1191.1、DB11/T 1322.2 的规定。
2、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储存室、气瓶间或专柜等专门的储存场所内,不应露天存放。剧毒化学品储存应符合 GA 1002 的规定。
3、互为禁忌的化学品不应混合存放,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禁忌物配存表见附录 A。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应进行隔离储存。
4、实验室内危险化学品存放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具有通风或吸收净化功能的储存柜内;
b) 需低温存放的易燃易爆化学品应存放在具有防爆功能的冰箱内;
c) 腐蚀性化学品应单独存放在具有防腐蚀功能的储存柜内,并有防遗撒托盘;
d) 剧毒化学品应单独存放在双锁的专用储存柜中,实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的“五双”制度管理;
e) 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应制定相应的管理要求;
f) 危险化学品应标签完整,包装不应泄漏、生锈和损坏,封口应严密;不应使用饮料及生活用品容器盛放化学试剂和样品。
5、实验室内危险化学品存放限量要求如下:
a) 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除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外的危险化学品总量不应超过 100L(kg),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 50L(kg)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 25L(kg);
b) 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氧气和可燃气体各不宜超过一瓶或两天的用量;
c) 实验室内与仪器设备配套使用的气体钢瓶,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备用气瓶、空瓶不应存放在实验室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