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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规范化工行业项目建设,不再布局新化工园区

作者:众御小编 时间:2022-02-10 16:30:48 点击:786 次

  按照这份名为《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规范化工行业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的文件要求,自治区将严守已划定的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三区三线”内不得核准、备案新(改、扩)建化工项目。

  一:推动项目向园区集中

  除现有化工园区外,不再布局新的化工园区。现有园区扩大面积的,要与松花江、海河、辽河、黄河中上游四大重点流域内蒙古段及主要支流岸线至少保持1公里距离。

  对现有化工园区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

  未按规定进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或评估不达标的化工园区,不得新(改、扩)建化工项目,严禁在安全容量超控的园区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不得与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园区内。

  二:严格产业准入

  严格控制焦炭、电石、PVC、烧碱(天然碱除外)、纯碱(天然碱除外)、尿素、磷铵、黄磷等行业新增产能,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

  严格基础化工行业技术标准

  焦炭:新(改、扩)建捣固焦炉碳化室高度不低于5.5米,项目建设规模不低于300万吨/年。

  电石:新建或技改电石生产装置单炉容量不低于4万千伏安,项目建设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

  PVC、烧碱:新建PVC、烧碱项目产能均不低于30万吨/年,鼓励使用无汞触媒。新建煤制天然气、煤制甲醇、煤制烯烃、煤制乙二醇项目规模分别不低于20亿标立方米/年、100万吨/年、60万吨/年、20万吨/年,新建单系列合成氨规模不低于1000吨/日(综合利用和联产项目除外)。

  严格安全标准

  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履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严禁未批先建。

  禁止建设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落后生产工艺、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工艺设计、搬迁使用旧设备的新(改、扩)建项目。新(改、扩)建精细化工项目,必须完成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禁止反应工艺危险度5级、严格限制4级的项目。

  化工园区应当根据风险大小、企业数量、生产工艺要求等,优化园区内企业布局,建立健全与之配套的安全监管、隐患排查、风险评估、应急救援等机制,有效控制和降低整体安全风险。

  已建成的化工园区,原则上不得变更规划园区的性质及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的区域功能。

  三:严格环保准入

  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必须符合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相关要求,必须与居民区或城市规划的居住用地保持足够的缓冲距离。

  要执行或参照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严控制特征污染物的逸散与排放,生产废水严禁直接外排,产生的生化污泥或盐泥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理,蒸发塘、晾晒池、氧化塘、暂存池等要按照危险废物填埋场标准进行建设。

  四:规加快现有化工企业技术改造

  对不符合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质量标准或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范围的企业进行限期改造,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退出。

  支持利用清洁生产、智能控制等先进技术改造提升现有生产装置,支持在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易中毒、有腐蚀性刺激性等化工高危生产工序和环节,实施“机器换人、自动化减人”。

  加快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逐一筛查,及时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符合安全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的企业列入搬迁改造名单。

  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推进搬迁改造任务。各地要研究制定补偿方案,帮助企业通过土地置换等多种方式拓宽资金筹措渠道。

  五:完善化工园区安全环保设施

  化工园区必须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预处理。

  加强对废气特别是有毒及恶臭气体的收集和处置,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

  固体废物产生量大的化工园区应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处置设施。

  规范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运输管理,设置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洗车场,逐步实现封闭管理。

  根据规定,盟市和旗县(市、区)党委、政府对化工项目建设管理负领导责任,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引进的化工项目达不到环保安全等要求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重点化工旗县(市、区)必须配备2至3名危化监管专业人员,解决基层监管能力不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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